最高法丨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并不直接导致其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其原始投入的资金

文摘   2024-11-09 19:25   河南  

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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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终止源于合伙协议的解除。一旦协议执行完毕,各合伙人的出资便转化为合伙体的共同资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当甲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并不直接导致其有权立即要求乙或其他合伙人退还其原始投入的资金,除非在所有合伙人已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清算之前。


换言之,甲需待清算程序完成后,方可根据事先的合伙协议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合伙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因此,甲在本案中直接要求乙返还合伙款项的主张,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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