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热狗肠,罚款5000元!峨眉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30 16:01   四川  

为持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执法办案,深入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紧盯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通过案件的查办,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做到守法经营。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峨眉山某度假酒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5月28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清音阁片区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厨房操作间冰柜内发现:4袋圣西洛塞拉诺风干火腿后腿切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30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4袋涉案圣西洛塞拉诺风干火腿后腿切片的进货查验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9月18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4袋圣西洛塞拉诺风干火腿后腿切片;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峨眉山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15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三根“美好玉米热狗肠”(生产日期:20231010  00:55,保质期:3个月)在销售,涉案美好玉米热狗肠于2024年1月11日超过保质期,截至2024年1月15日被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超过保质期5天。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


处理结果: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放置于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6月30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5元;3.没收涉案美好玉米热狗肠〔熏煮香肠〕3根。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0.15元。






案例三:峨眉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10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鲜马边大山鸡肉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GZJ24510000004032648),并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了被抽检样品生鲜马边大山鸡肉的《检验报告》(No:SWJG202402349),上述生鲜马边大山鸡肉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5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名山东路7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ZJ245100000040326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No:SWJG20240234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40234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上述材料由当事人经理签收。并现场确认被抽检产品生鲜马边大山鸡肉(检疫日期:2024-07-09;单价43.96元/kg)系当事人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及库房,现场未见该批次生鲜马边大山鸡肉销售,该批鸡肉已售完目前无剩余。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证据证明采购涉案批次的生鲜马边大山鸡肉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晓采购的涉案食品不合格,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处罚的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0月23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局正对该案涉及的供货商开展立案调查工作,下一步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希望各经营主体

引以为戒

诚实守信 守法经营


来源: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牟雯静 责编:黄秀林 审核:赵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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