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钱芳庆、孙根苗、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2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9.3万元、赔偿违约金(其中分别自2021年1月5日、2月22日、3月5日、3月27日、3月29日、4月2日、4月24日、5月12日、5月21日、7月28日、8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再分别以12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100000元、110000元、50000元、90000元、50000元、30000元、50000元按借款到期时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赔偿律师费20000元。
悬赏有效期限: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
悬赏条件: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实际参与投资经营线索及被执行人现在的个人行踪轨迹,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给付实现债权的3%支付悬赏金。
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怀宁县人民法院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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