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作已启动!

文摘   2024-11-06 17:5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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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文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可为单位自有员工和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PART 01

一、申领条件

对涉及被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PART 02

二、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为自有员工和实际用工单位申领稳岗返还时,需对所有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单位一次性申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需共同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1.资格证照: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合同协议: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复印件;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上年度外包费用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PART 03

三、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6日至11月21日

PART 04

四、申报材料

(点击链接下载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书(附件1).docx;2.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docx;3.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缴费情况表(附件3).xls;4.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员工缴费明细表(附件4).xls;5.用工单位资金确认函(附件5).docx

PART 05

五、有关要求

(一)设立专户专账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利用增设二级明细会计科目或三级明细会计科目,如“稳岗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以备检查。

(二)资金分配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7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7日内出具书面资金确认函(见附件5)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和用工单位书面确认函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逾期未提交拨付凭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三)资料留存备查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年度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佐证资料不少于五年,留存备查。

PART 06

六、咨询电话

0724-69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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