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汪学敏同志辞职的决定

民生   2024-11-05 07:00   安徽  
关于接受汪学敏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4年10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汪学敏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学敏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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