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刚刚,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连发三个通知,涉及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贷款期限、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等。
一起来看看政策解读:
一、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
一是对首次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将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一致,即双缴存人(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8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70万元。
二是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即缴存人在我市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
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详细对比)
二、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计算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计算依据调整后最长可贷款年限计算。
例:主借人(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为39周岁
政策调整前,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26年(60+5-39=26)。
政策调整后,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29年(63+5-39=29)。
三、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
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由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扩大到全国任意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注意:缴存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4〕12号
关于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
赣市公管委字〔2024〕13号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贷款需求,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计算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计算依据调整后最长可贷款年限计算。
三、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
赣市公管委字〔2024〕14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