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后共8章61条。针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事故频发的问题,《条例》对养护作业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山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宝燕介绍,第1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并动态调整。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保障所需养护资金,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增加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管理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路三方”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段宝燕说:“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救援联动机制,完善紧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高速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随着山西旅游“大火”,在“交旅融合”和服务区升级改造方面,山西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对提升服务区功能作出了规定。增加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区升级改造经费保障等内容。
“在《条例》第30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通行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服务区景区化改造,植入区域特色文化内涵。”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段新源介绍,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清理,修订完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质量和安全监管,规范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
此外,本次会议还发布了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此《条例》也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采 写 / 瞿静
编 辑 / 孙齐
审 核 / 薛琳
欢迎转载转发,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