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殴打辅警的妨害公务案。
2024年5月7日20时许,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大河乡派出所吴某某带领辅警马某某、马某在大河乡某项目部处理警情时,被告人金某因对警情处置情况不满意,遂用石头将项目部停放在实验室门口的一辆白色皮卡车的前护杠砸了一个洞。21时许,吴某某、马某某、马某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对被告人金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金某配合处理,但金某拒不配合并辱骂马某等人,经多次口头警告后吴某某、马某某、马某对金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金某使用左拳在马某某的右脸部打了一拳并抠挖其眼睛,撕咬马某右小臂,造成马某、马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马某、马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红寺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辅警协助警察执法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殴打辅警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配合公务执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