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为官公罪、私罪都不可有

政务   2024-10-20 08:00   甘肃  

 

 前辈尝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此亦要言。私罪固不可有,若无公罪,则自保太过,无任事之意!


——宋·吕本中《官箴》



  “为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这是宋朝范仲淹说的。意思是为官不能怕犯公罪就无所作为,应该勇于任事,敢于担当;但也断然不可心存私念,以权谋私而犯罪。上面吕本中《官箴》重点强调“公罪不可无”,因为一个人从来不犯公罪,可能就是一个缺少责任担当的,精于自保的,尸位素餐的精致利己主义者,一个“巧宦”。
  所谓“公罪”,按《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因承办公事不力、出现失误或者差错,而不是出于个人私心或私利。所谓“情无私曲”,即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
  所谓“私罪”, 按《唐律疏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官员所犯公罪和私罪的分法,后世也延续下来。清朝方大湜说,“官员应得罪名不越公私两端,凡不系己私,因公得罪,及过失错误,出于无心者,皆为公罪;罪由己造,非因公错,及虽属公事,意出己私者,皆为私罪。公罪准以级纪抵销,私罪虽有级纪,不准抵销,故公罪虽不能无,私罪必不可有。” 
  既然是罪,那么,无论公罪私罪,都不应该触犯。说“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并不是要求官员一定要去犯一些公罪,以证明自己有担当、敢任事。虽然一些公罪是很难避免的,是无心之失,不是有意为之,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官员的公罪往往 给百姓带来很大损失。所以,对于官员来说,公罪也是要努力避免的。
  说“公罪不可无”,是强调官员不能为了避免犯错误而无所作为。实际上,在各种问责和处分很细致严密的情况下,要官员不怕公罪也是不现实的。对于官员来说,最大的激励就是升迁,而犯了公罪,最大的影响就是升迁受阻。这种情况下,规避不犯公罪,一定是官员们的普遍行为。
  从国家吏治来说,触犯公罪被追究责任,是必须的。官员的权力和责任是匹配的。如果对于出现错误的官员不予问责,则官员就会胡作非为,无法无天。但“洗碗越多摔碗越多,不洗碗就不会摔碗”,对公罪的问责也可能使多干活的官员反而承担更多的处分,导致官员无所作为规避风险,这也确实是人之常情。
  对此怎么办?最重要的不是取消公罪,也不是鼓励官员去犯公罪,而是加大对不作为的官员的问责力度。也就是说,干活干砸了,固然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干脆不干活,则更应该问责,接受惩处。
  在今天,对于勇于任事的干部出现的失误,可通过建立和用好容错免责机制,以保护干部敢于作为、敢于担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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