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6·1”高坠事故,4名责任人、两家公司被处罚!
民生
2024-11-09 21:55
安徽
安徽**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6·1”一般高坠事故案。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徽**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6·1”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徽**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施工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不到位,施工现场总包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万**,安徽**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罚款人民币47334.82元。 黄*,安徽**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事发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罚款人民币10273.09元。安庆**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单位)未严格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实效,未能有效防控施工现场高坠风险,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罚款人民币700000元。余**,安庆**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罚款人民币39161.31元。齐**,安庆**新能源有限公司事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罚款人民币1512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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