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

文化   2025-01-16 13:21   河南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王圣翔)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随后即开展《解释(二)》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我们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对解释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我们还将解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近1万份。我们逐一研究,充分吸收。相关反馈意见对完善司法解释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裁判指导。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上述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为帮助大家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解释(二)》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同时配发了四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同时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案例三是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家和万事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也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事关货币政策、暂停国债买入、人民币汇率等,最新回应!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最全要点!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思维导图来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事关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9月1日实施
一图速览!2024年检察工作数字成绩单

重磅“风向标”!2025年检察工作新指引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促推借款合同纠纷预防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

教育部、国家语委等发布三项语言文字规范

2024年前11个月,最高检对193起发案二十年以上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诉

筑牢自然生态屏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财政部:2025年财政政策方向是清晰明确的,是非常积极的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关于“示范文本”立案,最高法回应:坚决防止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入库参考案例:徐某盗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五批)——立案受理专题
财政部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来了!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结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官方公布国家级经开区最新考核排名(附名单)
“11·1”黑河列车脱轨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名责任人被处理
有企业反映一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妨碍公平竞争,核查结果来了
最高检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2024年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名单的公示
中央政法委发布2024年第四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国家发改委: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河南:推进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支持相关硕士点、博士点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弹性退休,八问八答

人社部:2025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

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有关公务车采购,财政部提明确要求
“两高”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吉林省高院、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家政服务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0~3岁婴幼儿居家照护服务规范》出台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施行新仲裁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印发《关于在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思政课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
入库参考案例: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2024-2028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溯及既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
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入库参考案例: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省教育厅发文:鼓励教师用AI批作业
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公布!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国家统计局公布11月份国民经济数据
关于银发经济,重要文件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
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发布第十六批推荐使用外语词中文译名
5000余人被抓!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倡导友善互助,弘扬敬老美德!最高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入库参考案例: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
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聂某诉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下达2025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河南发布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四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交通安全日,这份平安出行指南请收好!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赴香港、澳门旅游“一签多行”“一周一行”政策的公告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秦皇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全文公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新增91种药品!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入库参考案例: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全文
最高检设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葛晓燕和苗生明担任组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官宣:学费,涨了!
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

国家数据局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

事关农民工城镇落户、社保、随迁子女入学,10部门联合发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入库参考案例:张某昌制造毒品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制造毒品案件中侦查实验笔录的采信规则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法〔2024〕238号)

北京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加大住房交易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12月1日起施行

已累计发行1万亿元!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182号

一省明确:原则上不再新设法学本科专业并逐年调减招生规模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发布

珠海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明年起,这件事的申请年龄上限拟延长至63周岁!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统计局公布10月份国民经济数据

《河南省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发布!鼓励高校开设算力和人工智能相关专业或课程
《苏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引(试行)》发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3人被执行死刑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一图看(含权威问答)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非上市公司未经决议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3人被执行死刑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一图看(含权威问答)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版),节假日+2!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情况的报告
重拳惩治!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出行报销更便利!12月1日起,民航客运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激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对部分国外院校学历学位认证加强认证审查的公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和审核增列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入库参考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路径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

《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全文发布

电子行驶证在全国推广!

河南校园及周边500米内不准卖高盐、高糖食品→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

明年职工养老保险新变化!

六部门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教育部等17部门联手打造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

《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首个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质量标准发布
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就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答记者问
多措并举!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在校生2.91亿人!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学生资助政策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3部门解读来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布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发文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入库参考案例:刘某甲等诈骗案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入库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就《数据领域名词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11月1日起,火车票不用打印报销了!
一批违法招聘案件被集中查处
事关你的房贷!LPR迎来年内第三次下降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国务院: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
辽宁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文!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撤销缓刑情形中犯新罪与发现漏罪并存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入库参考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从法官现场炒辣椒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
入库参考案例:夏某兵行贿案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问津学术
普及学术常识,弘扬学术正气!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