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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甲醇储罐)属于低压储罐,通常情况,设计压力小于0.1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当该重大危险源由多公称容积小于1000m3时,可参照执行;
一级重大危险源(碳三、碳四、丙烯、乙烯、丙烷储罐)属于液化烃储罐,出口应设置低低液位联锁切断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大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及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规定: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依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4.1条。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第6.1.1条,液化烃压力式储罐的设计要求如下:(a)新建储罐下部进、出物料管道上靠近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不应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压力储罐)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3053-2015)第6.13条,切断阀: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6.13条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公称容积小于1000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6.1条紧急切断阀: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中石化要求:《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集团工单安风〔2016〕39号),四、低低液位联锁、高高液位联锁
山东省会商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油气储存设施紧急切断阀设置的专家会商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9月19日)
1.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储存I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其他可燃液体储罐,其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置紧急切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