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厂房变配电所电缆夹层排烟设计探讨

文摘   2024-07-16 18:08   江苏  

防排烟系统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排烟系统的作用是建筑内部一旦发生烟火灾情,该系统能迅速启动,及时将烟气排出建筑外,便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救人救火创造有利条件。

一、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

二、防排烟设计要求

1. 不同火灾危险性建筑的防烟排烟设置要求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甲、乙类厂房(仓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条条文说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未明确要求该类建筑设置排烟设施。

2)丙、丁类厂房(仓库)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文(强制性条文)关于丙类和丁类厂房(仓库)规定如下:

表1 丙、丁类厂房(仓库)需设排烟设施的场所和部位

火灾危险性

需设置的场所和部位

丙类

a.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b.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c.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丁类

a.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3)疏散走道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文(强制性条文)关于疏散走道规定如下:

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b.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三、争议问题:

变配电所电缆夹层是否需要排烟设计

四、争议原因:

进行排烟设计,首先需要参考的规范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作为防火设计的母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提出了各行各业在防火设计中的基本原则性要求。同时由于特殊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本质安全要求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的领域,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特殊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对排烟的解释为及时排除烟气,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烟气蔓延,便于扑救火灾。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需设置排烟设施。那么属于丙类厂房的变电所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电缆夹层,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规定,满足此条款,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旧版中防火专项设计中没有涉及暖通专业的内容,仅在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章节中提到排烟一词。条文解释中将排烟设计的目的界定为:恢复生产,即此排烟仅仅是火灾后彻底排除火灾产生的烟气和毒气的火后通风。同样是“排烟”二字,目的和意义截然不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排烟意为火灾正在发生时烟气的排除,目的是疏散人员和控制烟气的蔓延。因此属于丙类厂房的变电所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电缆夹层,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规定,满足此条款,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没有提及该内容,是否需要排烟就形成争议。

电缆夹层是否需要排烟存在的争议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对“可燃物较多”理解不同。现在使用的电缆均为阻燃电缆,阻燃电缆由于可以有效阻止燃烧,因此不属于可燃物。电缆夹层中又没有人员经常停留,故电缆夹层不满足“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的定义”,因此不用设计排烟设施。

其次,新版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进行了章节的调整,将排烟与防烟单独分列成一个章节,明确规定了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各种场所,并文字表明其它场所可不设排烟设施。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第8.7.1条: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它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高度超过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建筑面积大于50㎡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

五、结论:

电缆夹层不属于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因此电缆夹层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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