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作用。现公布一批近期查处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姚圩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不按规定购进烟花爆竹并销售案
2024年9月14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举报:姚圩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临时仓库有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经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核查,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不按规定购进烟花爆竹并销售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作出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处人民币1.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余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储存成品油,未将成品油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4年10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创新路与大一路交叉路口往南某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有车辆储存柴油,市民表示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炸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核查,发现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油罐车内存有满罐柴油,属于非法储存成品油,未将成品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余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5月,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余某公司充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以及查询当事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的充装记录,发现充装前检查记录有462条,充装后复检记录有255条,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一致,抽查两只钢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时间间隔均不足10分钟,在气瓶做完充前检查记录后,对部分充装完成的气瓶未能及时录入充后复检信息。同时现场还堆放了11只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满瓶氧气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刘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4年6月20日,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珠珊镇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北面一小间厂房大门紧锁,周边气味刺鼻。经调查核实,刘某某等人租用该厂房,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从事废机油桶加工处置,场地内存放大量废机油桶及切割压平的铁皮,现场油污满地,初步判断上述废油桶为沾染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问询并现场取证。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时发现当事人将废机油桶铁皮全部转移藏匿,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开展联合执法,刘某某等人主动交代了藏匿地址,经过对废机油桶铁皮和废矿物油过磅称重,涉嫌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共计 17.29吨。
2024年6月21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经调查,刘某某等人加工处置的废机油桶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规定的危险废物属性: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认定刘某某等人的生产原料废机油桶为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刘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8月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新余市抱石步行街某学堂存在违规学科培训案
2024年7月16日,渝水区教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位于新余市抱石步行街南面二楼的某学堂存在违规学科培训,执法人员当即对负责人章某某进行问询。
经调查,当事人章某某自2024年7月份以来,共招收了19名学生在该场所开展初中英语培训。收取7名学生费用共计7560元,已消课费用2835元,违法所得283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未消课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0.2835万元。
案例六:南昌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问题案
2024年11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昌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个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不符等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渝水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汲取上述通报案例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时,渝水区安委办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渝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3日
编辑:黄若晨 校对: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