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8056辆车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现对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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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6辆机动车丢失、灭失补领未收回校车标牌,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266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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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818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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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203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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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564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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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508辆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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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758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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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