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因电梯维保问题于2024年8月13日被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合计23500元。当事人自2024年4月6日开始,对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站前路25号荔园新*地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化州市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园分公司)的电梯进行电梯无纸化维保记录。经查阅《茂名市电梯公共安全服务平台》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4月20日对上述荔园新*地住宅小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天维保人员张*和谭*分别以61分钟4台、65分钟4台、50分钟2台、58分钟4台的速度,进行并完成了上述14台电梯的年度维护保养。经调取小区视频监控后发现,在小区5栋负二层1#、2#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9002022050059、31104409002022050057)、以及11栋1#、2#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9002022050054、31104409002022050058)层门前前室,均没有看见对应的时间段内有电梯维保人员打开电梯层门,进入电梯地坑开展维护保养。参与上述电梯的维保人员张*陈述,他与谭*在2024年4月20日开展上述14台电梯的年度保养项目时,按时间段批量同时进行多台电梯的年度保,部分项目没有实际进行,就在电梯维保无纸化平台对应项目上打✔(检查正常)记录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前款为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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