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特困人员
(1)参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2)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门诊慢病:由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直接办理手续,后续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门诊慢病政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年度内只计算一次。门诊慢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 100%比例救助。
(4)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患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肺结核、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给予全额救助;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年底一次性审核后给予全额补差救助。
(5)门诊特病特药救助标准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02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
(1)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50元定额资助。
(2)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门诊慢病:由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直接办理手续,后续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门诊慢病政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年度内只计算一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的门诊慢病医疗费用按照 50%比例救助。
(4)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40%比例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起付线按全年累计计算。)患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肺结核、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给予全额救助;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年底一次性审核后给予全额补差救助。
(5)门诊特病特药救助标准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03
脱贫人口中特困人口、低保人口及返贫致贫人口
(1)参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50元定额资助。
(2)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门诊慢病:对患有脱贫攻坚期“32种门诊慢病”由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直接办理手续,后续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门诊慢病政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年度内只计算一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可托底救助至80%。
(4)住院:在县域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丙类)托底救助至90%;在县域外规范就医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托底救助至80%。
(5)门诊特病特药救助标准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04
监测户
(1)参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监测范围人口、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50元定额资助。
(2)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门诊慢病:对患有脱贫攻坚期“32种门诊慢病”由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直接办理手续,后续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门诊慢病政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年度内只计算一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可托底救助至80%。
(4)在县域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托底救助至90%;在县域外规范就医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托底救助至80%。
(5)门诊特病特药救助标准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