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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晚,安徽芜湖的W公司负责人曾某、工人李某接到芜湖警方通知,称外地M市警方来到芜湖,要求芜湖W公司协助一起案件的调查。曾某本以为只是一次普通的配合调查,没想到竟是一场噩梦的开始。三天后,所有人员被M市警方带回,7月7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M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6年,曾某创立芜湖W气体科技公司,从事气体爆破研发和应用。
曾某曾在安徽理工大学任教13年,后辞去工作,并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工程师职务。
2016年,曾某在深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工程师时,了解到中国爆破协会和工信部正在推广“非炸药相变气体爆破技术”。出于专业的敏感让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技术有前途,以后会有巨大市场。因为,推广气体爆破既能减少民爆领域大量的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的排放,也更符合国家提倡的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政策。为此,他于2016年8月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气体爆破科技公司,开始深入研究固态二氧化碳爆破技术。
同年11月,曾某放弃百万年薪回到自己的老家安徽,与芜湖市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成立芜湖W气体科技公司,专业从事二氧化碳气体爆破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可是,曾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这家投入千万元和无数心血的公司,在八个月后就面临关停。
2017年8月,M市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曾某、李某等5人决定。M市警方的侦查工作随之提速。
M市警方经侦查认定,曾某等5人以镁粉、高锰酸钾、铝粉、二氧化锰等为原材料非法制造致裂器和发热管,并将产品非法销售至广东惠州、安徽马鞍山、江苏徐州等地。同时,警方委托的G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案涉粉末均是爆炸物品,均为混合炸药,均具有炸药正常的爆炸性能,其中致裂器为爆炸装置,其中填充的“固态碳”(其实为碳酸盐)为硝酸盐类混合炸药。因此,曾某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并于9月28日提请M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3月,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M市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曾某等5人系共同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成立。3月27日,M市检察机关向M市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分别从三年到十二年不等。
曾某、李某等人被逮捕后,其家属先后委托多名律师会见当事人,都对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效果不满意。2018年4月底,他们经过多方打听,找到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伟律师。当事人家属说明来意和案情后,具有近30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黄伟律师认为,W公司的产品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这个观点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存在较大差异,也将是无罪辩护的辩点所在。同时黄律师也深深意识到,这类案件的辩护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他还是决定接受这份重托。
第一次会见时,被警方认定为生产厂长、只有初中文化的李某称:“我从来没有认识到公司研发和生产的这些产品是涉嫌犯罪的爆炸物,公安机关把我抓获后说这就是爆炸物,我只好被动地接受。”这句话深深触动了黄伟律师,他深感该案另有隐情,且自己肩上的责任和压力重大。那么,案涉的“气体致裂产品”到底是什么,其工作原理是什么,就成了本案辩护的关键。
为此,黄伟律师大量查阅民用爆破物专业文献,并请教民爆领域和气体爆破行业相关专家,基本厘清了案涉产品的成分、性质、工作原理。他同时发现,针对这类新型产品,司法机关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应该按爆炸物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产品属于新型技术,不能简单以其能达到爆破的效果就认定为爆炸物,因而其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不构成犯罪。
关于本案,黄伟律师认为,芜湖W公司产品的致爆原理及原材料成分均有别于传统炸药,公安机关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混合炸药,具有明显错误——“法无禁止即自由”,案涉气体致裂产品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其为爆炸物的前提下,将曾某等人入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此,黄伟律师踏上了长达近7年的无罪辩护之路。
2018年开始,黄伟律师成了M市检察院、一审法院的常客。在此期间,曾某等人在看守所里煎熬着,作为辩护人,黄伟律师的内心也备受煎熬。
法庭上,黄伟律师围绕案涉产品的原材料成分、爆破技术原理、国家的监管规制范围等一系列焦点问题,向主审法官陈述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和依据,并提供能够证明相关人员无罪的关于爆炸物、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等国家、行业标准文件,以及其他省市公安机关对于W公司出售的产品鉴定后不属于爆炸物的鉴定意见、不予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安部对于M市公安查获的气体爆破产品成分只属于发热剂的内部传真通报等一系列证据。
黄伟律师从法理上指出,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在我国属于行政犯,只有在行政法上违法的前提下,才能考虑是否在刑法上可以入罪。而本案产品没有被纳入爆炸物进行管理,在行政法意义上不能确定为违法,因此曾某等人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审中,G警官学院鉴定中心的两次检验报告成了庭审的焦点。这两份报告都认定,W公司的产品属于混合炸药,甚至在其成分检测中检测出了类似于硝酸炸药的硝酸盐离子。
多年来,为了更好地辩护,黄伟律师对W公司的二氧化碳爆破技术的工作原理以及产品成分已经颇有研究,W公司采购的产品原料均不存在硝酸根离子成分。检验报告检测出该成分,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送检材料不是W公司的产品,要么是鉴定过程出现疏漏。那么,根本不存在的物质都能被检测出来,这样的鉴定意见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而且还被检方作为指控曾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关键性证据。
一审法院先后于2018年4月、8月召开庭前会议,2019年4月3日至4日、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申请补充侦查,由于疫情和补充鉴定等原因终止审理后又恢复审理,2023年7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之后宣布休庭,等待宣判。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芜湖W公司其他4人的起诉,但依然认为曾某、李某构罪,继续依法追诉。
12月29日,M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李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证据不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违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同时,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鼓励和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等价值导向出发,也不能认定曾某、李某构成犯罪,因此法院宣判被告人曾某、李某无罪。
2024年1月8日,M市检察院依法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面对检方的抗诉,律师还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继续迎战二审。因为二审审限时间短,要想取得理想效果,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短时间做大量工作。为了更高质量地完成二审辩护,黄伟律师决定让刑事辩护经验同样丰富的李潇律师和自己一起代理二审辩护。
李潇律师阅卷后发现,检方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大量新证据,其中包括一份2023年11月又申请H警官学院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虽然否定了G警官学院鉴定中心将W公司的产品鉴定为混合炸药的结论,但依然将W公司的产品鉴定为“烟火药”。为了佐证这一鉴定结论,检方同时向二审法院提供了《烟火学》高校教材、《爆炸物国家标准》、《法庭科学:火炸药鉴定规程》等一系列新证据。
如何否定H警官学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成为二审的重点和难点。
2024年5月30日,曾某、李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案件在M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黄伟律师率先指出抗诉书的矛盾之处。检方抗诉书先是认为案涉产品是混合炸药,后面又强调是烟火药,这个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合议庭同意了黄伟律师的观点,要求检方明确指控的产品到底是混合炸药还是烟火药,并将这一关键点作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焦点。
庭审中,辩护律师重点对H警官学院鉴定意见从检材来源的不具备合法性、鉴定程序违法,以及其鉴定所依据的《法庭科学火炸药鉴定规程》生效时间为2023年,而本案时间为2017年,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李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若干组新证据,包括M市检察院对同类型产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一份。类案产品配方与本案相似,根据类案同判的原则,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两会中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二氧化碳爆破属于新技术,相关产品未列入民爆物品名录。
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发表了5条尖锐且有力的辩护意见。
从上午到下午,庭审一直持续了四五个小时,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庭后将结合双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择日宣判。
2024年11月18日,M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全部采纳黄伟、李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属于行政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物品为刑法规定的爆炸物,国家目前对涉案相关产品行政规范监管缺位,二氧化碳相变致裂器爆破技术在我国尚属于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完善阶段的新型爆破技术。对于该类产品,有赖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行政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保障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引领和促进新型爆破技术良性发展,而不应动用刑事处罚手段替代行政监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缺乏成为构成本罪的行政违法性,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曾某、李某无罪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一纸无罪判决,一等就是七年。
2024年12月,曾某、李某从安徽来到徐州,并送来了两面锦旗——“天地有良心,人间有正气”、“忠于法律辨是非,历经七载终无罪”。
这是对辩护律师最大的肯定和最高的褒奖,也将指引苏旭律师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人世间的美好继续前行。
图文: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编辑:祝素昊 朱 良
编校:徐 磊 杨 潇
编审: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