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违规通报

民生   2025-01-22 15:25   河北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装备,它们的作用不容忽视。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仅是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要求,更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每一位员工都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自觉遵守佩戴规定,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案例:2024年11月14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工未穿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阻燃防护服)。经过现场问询总经理以及安全员,查明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维修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阻燃防护服)。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024年11月21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加工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从业人员未穿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足趾安全鞋)。经过现场问询经理以及操作工,查明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足趾安全鞋)。
 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龙口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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