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旅行社及旅行社分社: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安全保障的旅游环境,提升旅行社行业的整体形象。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将旅行社、旅行社分社规范守法经营行为规范提示如下:
一
旅行社经营要做到
1.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3.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不得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4.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应当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5.企业员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应当相符,旅行社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及时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6.宣传招徕不得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不得存在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情形;不得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应当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要按时上报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8.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时,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合法、合格。
9.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完整、规范并保存2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10.包价旅游合同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委托社与代理社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旅游合同不得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应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游产品中不得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12.行程单中不得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应规范签订;不得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13.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应当健全。
14.旅行社选择的车辆等履行辅助人应当符合要求,不得雇用九座以下无旅游营运资质手续车辆从事旅游服务。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进行导游或领队服务。
二
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行为规范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应执导游旗。
2.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3.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
4.导游不得垫付旅游团款。应带齐旅行社委派的相关出团材料。
5.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做好旅途中游客各项安全提示。
6.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7.导游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检查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不得推荐或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8.导游带团过程中,游客自愿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协议应当规范签订。
三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业务
1.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在网站或者产品主页面公布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旅游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服务网点提供旅行社产品的交易服务的,应当审核在其平台公布的上述相关信息。
3.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包价旅游产品不得存在“不合理低价”、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4.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包价旅游产品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来源: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月荣
审核:王莹
终审: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