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及养犬人合法权益,加强县城区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为犬只挂犬绳、束犬链,大型犬、烈性犬应当佩戴嘴套;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二、在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校园周边随地便溺。
三、养犬人应承担饲养犬只的管理责任,主动履行文明养犬义务,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他人正常生活。
四、县城区内饲养犬只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依法收容、处置:
(一)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校园周边未牵犬绳的犬只;
(二)因养犬人违反文明养犬相关规定,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的犬只。
五、养犬人未有效履行文明养犬有关规定的,由花垣镇人民政府、花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花垣县公安局、花垣县农业农村局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收容处置等措施进行监管查处;对拒绝、阻挠文明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花垣镇人民政府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花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花垣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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