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李某在和妻子王某离婚前,私自以购房名义,将王某设为共同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12万元。离婚后,因李某与王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王某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后来王某因居住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才得知诉讼情况。随后,王某以被冒名贷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审查,李某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让他人假冒王某,二人以夫妻共同购房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检察院在综合考量某银行的过错、夫妻婚姻状况、贷款的实际用途等因素后,认定本案贷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再审并作出改判,判决王某不再负担本息高达25万余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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