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操作指南
补贴时间
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补贴范围
1.仅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
3.仅新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补贴标准
对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车辆认定标准
1.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中型载货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不包括低速货车。重型载货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营运柴油货车,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是指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且车辆注销之前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3.报废更新货车,是指报废上述货车,并购买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且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4.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是指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车辆所有人应在政策实施期间,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车辆所有人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报废车辆属地与更新车辆属地不一致的,统一在报废车辆属地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仅报废营运柴油货车
1.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二)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1.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5.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1.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2.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申请资料均提交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完整,并需申请人签字,申请的运输企业应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