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官方明确:基层医生这些违法行为,不罚了!

健康   2024-09-06 20:29   吉林  




面对一个机构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何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当事人一定的容错时间,让卫生监督有法度又不失温度?这就是“服务型行政执法”了。近期,我们发现全国各地卫生监督部门相继开出了不予处罚“罚单”,一起来看看。

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更改地址不处罚

近日,江苏镇江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地址不一致。该场所门头挂着该中医诊所招牌,室内有三张诊疗床,床上躺两名患者,正在接受治疗。该诊所涉嫌存在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存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曾进行备案咨询,实务中对无主观过错的认定。经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当事人签署《守法承诺书》作出守法承诺,本案结案。



护士执业地点未变更不处罚

2024年6月21日,福建省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允许没有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依据《护士条例》,可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诊所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该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诊所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法对该诊所的负责人进行教育。

未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不处罚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在查阅该门诊规章制度资料时,发现该门诊部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该门诊部没有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门诊部限期七天内制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一周后,执法人员回访,该门诊部已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工作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对该口腔门诊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该门诊部已在责令改正期内完成了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发现造成相关危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门诊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助理医师独立开处方不处罚

据广东卫生监督官微报道,2023年8月,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机构的内科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在2023年8月1日至9日期间开具的处方没有按规定由执业医师冠签名。王某称其平时开具的处方均由执业医师郭某指导并签名,8月1日至9日郭某请假,期间王某独立开具处方。
经调查核实,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上述期间,允许没有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王某独立开具处方。但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期间没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等危害后果,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不予行政处罚;2.责令加强医疗管理,依法依规执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抽血未消毒不处罚

近日,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投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在给她抽血之前,没有对抽血部位消毒。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员到该场所进行检查,到现场后,该场所负责人承认了该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并对场所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后,卫生监督员确认了违法事实。经过沟通协调,举报人和该中心达成协议。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期间未造成严重后果,卫生监督部门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规范执法“办铁案”,服务民生“办好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行政处罚不是唯一的措施和手段。
卫生健康领域执法点多、面广、量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地相继开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也是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来源: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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