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小黄车”的人抓到了!

政务   2024-10-17 19:14   湖南  

自从共享单车、电动车C位出道后

就成为了大家“五星好骑”的标配

为很多人出行带来便利

但却有不法分子

对它们动起了坏心思

企图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法

将共享变为“独享”

警察同志,我们公司的共享“小黄车”好像被偷了。

接到报警后

东湖派出所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

电动车早已显示电量为零

但在停放地点却不见踪影

经过缜密的信息研判分析

民警很快锁定嫌疑男子张某某

并成功将其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当天凌晨,张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合平路时,看到路边停了两台共享“小黄车”,于是心生贪念,将车搬到自己车上。随后,张某某在隐蔽处拆下电动车电池,并将车架丢弃。

张某某供述,其早前通过同样手法盗窃另一台共享“小黄车”。后续,民警在张某某住处查获被盗电瓶3组。

办理该案过程中

民警发现另外两名

盗窃共享“小黄车”的可疑人员

通过进一步走访摸排

民警很快锁定嫌疑男子黄某某

民警对男子进行

法律宣传

黄某某自知难逃法网

主动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黄某某在路边钓鱼时,遇到一陌生男子。男子称想请黄某某帮忙运送一批货物,报酬500元。

当黄某某开着面包车跟着男子来到“上货”地点时,却发现事情不对,运送的“货物”竟是路边停放的共享电动车。黄某某犹豫片刻后,男子提出加价。就这样,黄某某决定“帮人帮到底”,将4辆共享电动车运到了指定的地点。

虽然两人属于“临时组合”

但是黄某某明知他人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仍配合并参与整个过程

已涉嫌共同犯罪


目前

张某某、黄某某因涉嫌盗窃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有关案情仍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芙蓉公安提醒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具有公共属性,以下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 恶意破坏、改装、毁弃、盗窃

  • 以个人占用为目的, 将车另行拆卸、加锁、转移至非公共区域存放等行为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不要以身试法

不要逾越法律红线

千万记得

违法的“忙”

万万不能帮

来源:东湖派出所

编辑:雷羽

编审:中一、斤心

审核:邹德军

芙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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