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重点任务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深化征纳互动服务,通过精准推送实现政策找人,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高地。探索以市(州)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发挥各级老龄办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金民工程”中健全全省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模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才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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