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由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受贿一案,在江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60余人受邀观摩庭审全过程,零距离感受纪法庄严,面对面接受警示教育。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被告人周某某受贿一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方面进行充分阐述,再现周某某一步步触碰“红线”、突破“底线”,最后走向“深渊”的全过程。被告人周某某在2012年—2021年期间,利用担任江城县农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县农科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价值共计33.99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庭审是生动的“法治课”,案例是鲜活的“教科书”,身边人身边事是有力的“清醒剂”。在法庭教育环节,检察官结合该案进行释法说理和庭审教育,深刻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告诫被告人及现场旁听人员:“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无论身处什么岗位,都要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要始终对党纪国法充满敬畏,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职务犯罪“观摩庭”的开展,充分发挥了公开庭审的普法和教育效能。下一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在持续强化公诉人履职能力的同时,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党员干部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社会效果,为反腐败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在第八章、第九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该罪的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简单的仅限于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而言之,只要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就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管是什么“编”,无论“编内”还是“编外”,在工作生活中都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来源|江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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