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能力不断提升和反电诈知识的全面普及,群众的反诈意识普遍增强。然而,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心存侥幸,通过组建“跑分洗钱”团伙、设立“洗钱工作室”等方式,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充当“电诈”帮凶。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对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电信诈骗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后发现,实施“跑分洗钱”的团伙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被诈骗人群,却是电诈团伙销赃变现、逃避侦查的重要环节,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记者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提醒群众提高反诈“免疫力”,切勿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团伙洗钱殴打成员
触犯刑律数罪并罚
出借银行卡获小利
被用作洗钱亦涉罪
提供设备支持通讯
同样构成诈骗犯罪
建工作室转移赃款
全体成员均获刑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