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莹洛,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农民。
2016年1月初,林和益和李俊鹏在深圳市再次商议走私毒品后,李俊鹏遂与郑黄创、郑森、蔡莹洛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千克,约定交易价格为每千克人民币1.8万元,由郑森和蔡莹洛负责将毒品运至甲西镇新寨码头交付给李俊鹏,李预付郑、蔡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余款待买方收货付款后结清。之后,李俊鹏在深圳市收到林和益定金港币1700万元,李俊鹏把该款(部分兑换成人民币)带回陆丰市交给郑森和蔡莹洛。其间,蔡莹洛、郑森无法按期制成交易的毒品数量,李俊鹏向李宝引购买甲基苯丙胺600千克。蔡莹洛和郑森在制毒过程中因制毒地点泄露,故找李宝引合伙制造余下的甲基苯丙胺1400千克,由李将毒品半成品载到其承租的位于惠来县鳌江镇鸟坑的养殖场,继续加工为成品甲基苯丙胺,并运回陆丰市甲子镇。同年1月底和2月初,蔡莹洛、李宝引将甲基苯丙胺运至甲西镇新寨码头,由李陆等人将上述甲基苯丙胺搬至李文员停泊在甲子港内的粤陆渔28683号渔船,李文员组织人员在该渔船上接应并将甲基苯丙胺藏入暗舱。2月18日,公安人员从该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0袋(箱),共计2000.84千克。
本案经本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蔡莹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对罪犯蔡莹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