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10 21:29   江西  

谨防

电信网络诈骗


不轻信

不泄露

多印证

为全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进一步提升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梳理三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反诈防诈”安全意识,持续营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周某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水经人介绍,于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28日至2月25日期间,在萍乡市某小区一住房内,将其本人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手机等工具提供给同案犯裴某滨、陶某英、裴某城(均已判刑)等人用于收取网络赌博资金,期间提供刷脸验证予以配合。


周某水又于2023年4月7日至10日期间,在萍乡市另一个小区住房内,将其本人持有的上饶银行卡、手机等工具提供给裴某滨、裴某城等人用于收取网络赌博资金,期间提供刷脸验证予以配合。经统计,周某水提供的上述三张银行卡累计接收资金人民币1300余万元,周某水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水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周某水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会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使用其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实施犯罪,又或是以投资新产业、新业态为幌子,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要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警惕性,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切勿为了一时的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案例二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盐城市的家中刷短视频时了解到有人可以帮忙办理贷款业务。因其当时急需用钱还房贷,随后便添加了该人留下的QQ号码,双方联系后,同年4月23日,张某按照对方要求携带其名下尾号为8082的中国银行卡来到对方指定的无锡市某小区,当晚见面后,张某又按对方要求将其携带的建设银行卡绑定了手机号码。


同年4月27日,张某按对方要求将其名下尾号为8082的中国银行卡和尾号为7938的建设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对方验卡和操作转账,期间,张某提供了刷脸验证、取现等帮助。经统计,2023年4月27日,张某的上述中国银行卡累计进账人民币90余万元,其中涉嫌被诈骗资金46万余元。张某未获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转移金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自首、退赔部分被上游诈骗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该案是一起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涉诈资金的典型案例。信息资源作为网络时代重要的财富,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基础物料”,尤其是银行卡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在灰色产业链中已成为公开叫卖的“商品”。部分犯罪分子仍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从而成为了犯罪帮凶。在此呼吁群众要提高自身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警惕性,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不要随意出借银行卡、身份证给他人。


案例三

刘某杰、刘某等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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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杰受宋某通(另案处理)的邀请前往缅甸赚钱,二人远赴缅甸小勐拉,在某科技诈骗园区工作,两个月后二人脱逃、被公司送入监狱,辗转后进入当地另一家诈骗公司,主要从事“杀猪盘”诈骗。


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肖某富、胡某跃、张某、刘某富5人受宋某通(另案处理)的邀请,前往宋某通、被告人刘某杰所在的诈骗公司,刘某杰、刘某等6人在宋某通的管理、培训、监督下实行诈骗。刘某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期间,骗取被害人罗某信任,诱骗其通过下载“某某集团”APP进行投资,后造成经济损失。


2021年10月,肖某富、刘某、张某先后从打洛口岸回国;同年12月,胡某跃从打洛口岸回国。2022年5月,因业绩不佳,刘某富、刘某杰被公司卖至缅甸某诈骗公司,后刘某富、刘某杰于同年11月被遣返从磨憨口岸回国。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刘某等六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被告人刘某杰、刘某等6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1年10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如今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且犯罪集团化、窝点化趋势明显。该类犯罪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且跨境取证艰难,较难形成完整的被害人名单和资金流向证据链,对犯罪集团、窝点成员的诈骗金额认定难度较大。部分不法分子因此狼贪虎视,磨刀霍霍,前往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误以为只要诈骗数额无法查证就能钻法律空子,免于法律惩罚。根据法律规定,赴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作聪明实行犯罪行为,必遭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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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溪法院

责编:廖思敏

校对、审核:杨雪李胜佺、殷奕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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