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陈某在某酒店预定2025年1月的订婚酒席,协商一致后,陈某立即向某酒店支付5000元订金。后因客观原因陈某需要取消预定,于10月通过微信跟该酒店的员工沟通退费,被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但“定金”一事该酒店事前并未书面或口头告知。陈某于10月沟通退款,距离陈某预定酒席时间2025年1月,仍有三个月的时间,期间,该酒店并未产生任何花销成本。陈某提前三个月表示解除预定,且在该酒店未明确告知“定金不退”的情况下,认为该酒店拒不退还订金的行为尤为不公。无奈之下,陈某诉至平阳县人民法院,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将此案件移送至水头镇朱辉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朱辉、叶彩珠和廖洪高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调解员廖洪高与陈某交谈时,陈某情绪略显激动,他表示自己在预定酒席时,酒店方面根本没有提及“定金不退”的情况。他认为自己提前三个月通知酒店取消预定,已经给足了酒店准备时间,而且在这三个月里酒店也不可能产生任何花销成本,酒店拒不退款的行为实在不公平。调解员廖洪高耐心倾听陈某的诉求,安抚他的情绪,告诉他会尽力为他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被视为预付款。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应及时返还或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包括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接着,调解员朱辉与酒店方负责人进行沟通。酒店负责人解释说,他们一般将这种提前预定的款项视为定金,而且行业内也大多是这样操作的。调解员朱辉则指出,虽然行业可能存在一些惯例,但在与陈某的交易过程中,酒店并没有明确告知款项为“定金”且不退,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从情理上讲,陈某提前三个月通知取消,确实没有给酒店带来实际损失,酒店应该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同时,如果合同中对于订金的退还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未享受相应服务或未达成交易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订金。
随后,调解员叶彩珠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现场气氛一度紧张,陈某坚持要求全额退款,而酒店方则认为即使退款,也不能退太多。调解员廖洪高再次发挥协调作用,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调解员朱辉更是强调,如果是“定金”,在法律上确实有不退的规定,但前提是双方明确约定。而在这个案例中,酒店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不能简单地按照“定金不退”来处理。同时,调解员朱辉也提醒陈某,在进行交易时应该更加谨慎,要求对方明确款项性质和相关规定。
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和协商,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调解员廖洪高趁热打铁,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即酒店退还陈某订金5000元,但该款于三个月后支付。最终,双方都接受了这个方案,握手言和。此次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酒店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为今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陈某在预定酒席后因客观原因取消预定,并提前三个月通知酒店,这种做法体现了一定的诚信和责任感。在酒店未明确告知“定金不退”的情况下,陈某有理由认为自己支付的是可退还的订金。陈某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肯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要明确款项性质和相关约定,保留好交易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
从酒店方面来看,酒店在收取订金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款项性质和退款规定,存在一定的疏忽。虽然酒店可能有自身的经营考虑,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不仅有失公平,也可能损害酒店的声誉。酒店应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规范交易流程,明确告知消费者各项条款,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从调解过程来看,调解员朱辉、廖洪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调解,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一调解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强调了在纠纷解决中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体而言,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商业交易中,双方都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合理的调解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工作地址】
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
(社会治理中心112室)
【联系电话】
0577-58101989
来源: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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