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检察侦查工作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检察侦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检察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司法腐败行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突出问题,彻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大对案件执行、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对司法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全市检察机关要建立检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监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协调配合,促进信息沟通、问题研判、线索移送、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把加强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检察侦查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把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打造过硬检察侦查队伍。
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侦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统筹调度,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
五、全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赤峰市人大常委
编辑、校对:任静、王美玲
审核:刘志远、刘波、韩颖、白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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