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 | “龟速”行驶,两车追尾,一人身亡!

文摘   2025-01-23 17:06   黑龙江  

“龟速”行驶、

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超载、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多种危险因素叠加

致高速公路两车相撞
一人死亡





2024年4月13日,胡某钦驾驶货车(搭载胡某坤、胡某元)行驶至沈海高速2497KM+550M时,适遇梁某韩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其正前方同车道行驶,随后胡某钦追尾碰撞到由梁某韩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事故造成胡某坤当场死亡、胡某钦和胡某元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查,胡某钦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在同车道内行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梁某韩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度低于每小时六十公里,致胡某钦驾驶的车辆追尾其车。



事故认定

胡某钦负主要过错,梁某韩负次要过错。


高速公路
其区别于其他道路的最大特点
就在于“高速”二字
其最高时速、最低时速
以及安全距离都有明确规定


01


速度行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超低速”行驶导致车辆


▲“超低速”行驶导致车辆追尾


02

安全距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很多新手驾驶员上高速时

一开始很容易低速行驶

低速行驶不等同于安全

大家可别小看开慢车

它的危险系数不比超速的小


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危害



上述事故双方均存在

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这种行为有多危险?


欧某驾驶“带病”货车上路,因刹车系统不灵敏撞人致死。


唐某驾驶轮胎老化车辆上路行驶时,车辆360度旋转后与隧道壁相撞并最终侧翻在快速车道上。


事故双方的“超载”

也是事故的诱因之一


货车超载的危害



货车超过核载运输货物,存在极大风险隐患。一是超过轮胎负荷,容易爆胎:


二是重心不稳,在变道、转弯、急刹时容易侧翻:



三是导致制动距离延长、刹车失灵:



四是给道路、桥梁等带来超负荷压力,严重危及公共设施安全:


安全无小事

广东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春运期间务必遵守交规安全文明驾驶

平安顺利到达

来源:广东交警

编辑:姜天舒

责编:尚小雅

审核:韩雪

监制:岳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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