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
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收费行为
日前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出通知
明确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
丹徒区、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
空置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事项
此次《通知》对
《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取消了空置房物业收费优惠期限限制
按照《通知》
空置房优惠期限超过2年的
将继续按照7折执行
▼▼▼▼
《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经确认后,空置期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仍按照《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发改规发〔2020〕1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
来源:镇江发改、今日镇江
编辑:毛蕴劼、金凯
校对:刘天涯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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