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向某银行宜春分行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这是法院积极拓宽金融纠纷执源治理思路、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探索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又一创新举措。
《预执废证明》如何适用?
在涉金融案件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执行局通过执前调查,如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经申请执行的金融机构同意后,法院出具《预执废证明》,金融机构可据此直接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但这不等同于免除债务,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金融机构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这样不仅能够快速解决金融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执行立案,而且还简化了案件处理时间与步骤,能够有效缩短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周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执行程序的空转,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效率。
编辑:赵思阳;校对:刘婷婷;编审:甘露;监制:熊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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