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广覆盖,一方面是指社会保险制度要覆盖尽可能广泛的人群范围;一方面是指社会保险制度要覆盖尽可能多的风险种类。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主要目标。多层次就是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和发展各类商业保险。可持续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够长期稳定发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长期平衡。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组成,保障参保人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加社会保险
聘雇华侨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华侨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华侨所持有效中国护照的号码进行编制。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籍华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
归侨侨眷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雇工的归侨侨眷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的归侨侨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归侨侨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归侨侨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归侨侨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先后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和塞尔维亚共12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华侨、外籍华人出国定居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国定居后保留中国国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回到中国就业并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新、老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接续,个人账户予以合并,其回中国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年限与出国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外籍华人在中国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归侨侨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归侨侨眷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各地规定不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提示: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失业保险: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特别提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移居境外等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境外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在境外居住的华侨,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社会保险待遇;或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华侨、外籍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为进一步提升境外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便捷化水平,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推出经外交部“掌上领事”APP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网上认证渠道。
六、退休后出国定居的社保待遇
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并办理了相应的退(离)休手续,出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出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年)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年)
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办《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