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察布查尔县委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自治州组织部长会议精神,聚焦大局履职担当、聚力发展彰显作为,为察布查尔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强化理论学习,筑牢对党忠诚思想根基。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各级党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8746场次、党组织书记讲党课1150场次,组织1.5万名党员干部开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抓严抓实党纪学习教育。1.1万余名党员原原本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观看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纵深推进》,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
用足用好本地资源,增强党员教育实效性。举办县级“党课开讲啦”“学习身边榜样”精品案例交流展示评比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习榜样、争当先进。党员教育电教片《“丰”吹麦浪》在“新疆党员教育”微信平台展播,《守艺人》《映“红”致富路》被共产党员网采用,《守艺人》同时在央视频“华夏纪录”栏目展播,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依托“锡伯民俗博物院”和“小白杨戍边文化纪念馆”2个自治区级现场教学点,组织1.4万余名党员干部参观学习,强化党性教育。
强化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干部专业素养。举办新任职乡科级领导能力素质提升班3期,增强144名新提任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加强干部实战实训,选派13名经济领域年轻干部赴援疆省市、霍尔果斯市跟岗学习,26名乡(镇)班子成员、村党组织书记赴援疆省市结对乡镇(街道)跟岗锻炼3个月,10名干部到乡村振兴重点乡镇挂职历练,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深化选用监督,锻造高素质干部队伍。聚焦服务大局用干部,调优配强38个县直部门、乡(镇)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提拔14名优秀干部进入乡镇党政班子。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对16名推进工作不力、担当意识不强、违纪违法的干部进行免职,对处分影响期满或免职后表现较好的5名干部重新使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科学设岗招录公务员20名,166名表现优异公务员晋升职级。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对工作推进不力的9个单位和38名干部及时提醒谈话,结合自治区第八轮巡视、州党委第四轮巡察,指导62个单位抓好问题整改。
优化人才引进培养,激发人才创业活力。开展“才聚泉城”高校行引才活动10场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产业创新人才11人,提拔使用引进人才3名。制定对口援疆柔性引才实施方案和4个柔性小“组团式”援疆计划,深化教育、医疗、文旅“组团式”援疆。
加大人才引育,激发“第一资源”活力。积极申报自治区第三批“2+5”重点人才计划项目27个,6个项目完成自治区评审。发放引进人才安家费85万元、生活补贴33.6万元。
积极推进教育医疗援疆改革,引进援疆名校长、名院长托管县盐城实验学校、县人民医院,托管学校在2024年中考成绩中位列全县第一、全州排名上升5个位次。县人民医院通过二级甲等医院评审,打造4个州级重点专科,填补医疗技术空白6项。持续扩大“托管式”援疆效应,通过以才荐才、以才引才方式,引进各领域专家人才74人,为县域高质量发展注入人才活力。
织密基层治理网络,深化“五个好”标准化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推荐自治州“五个好”示范点6个,选树坎乡苏阿苏村党支部2023年度自治区级“五个好”党支部“进位之星”。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常态化指导党委(党组)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落实民主集中制、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全覆盖走访指导党(总)支部规范“三会一课”、发展党员等基础党务工作,开展党务干部培训和实地指导26场次365人次。
坚持党建引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施“一强三清两整治”村集体经济增收行动,村集体经济收入千万村4个、百万村45个。打造阳光小区全功能小区,完善养老、助餐、便民休闲、出行等设施,推动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扎实开展党建引领“整村授信”工作,完成农户授信3.16万户,发放信用贷款14.31亿元。深入推进“院屋改造工程”,打造示范巷道168条、示范户2398户。
深化党建引领服务,各领域党建全面过硬。统筹抓好各领域党建,在机关,评选“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8个;在国企,聚焦项目推进、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等打造8个党支部党建品牌,推进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在医院,全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下派14名县级骨干担任乡镇卫生院执行院长,设立名医工作室31个;在学校,选优配强中小学校领导班子76人,实现书记校长“一肩挑”18个,占比64.29%。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彰显先锋模范力量。强化党员分类管理,采取在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无职党员认领岗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3980余场次,为困难党员发放慰问金25.1万元。开展“两优一先”评选表彰,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70个(名)。
回首2024,察布查尔县勇立潮头,以实干担当筑牢发展根基。展望2025,察布查尔县将立足新时代组织工作新使命,紧扣中心工作,全方位发力,续写组织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来源:察布查尔县委组织部
审核:任 艳
责编:永 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