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美丽伊犁
审核:任 艳
责编:永 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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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