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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非标电动车”定义。“非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过期等原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已经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法律责任。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车。对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拼、改装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工业经济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电动车”。
三、过渡期。我市对“非标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备案管理。对本通告发布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进行临时备案管理,发放临时备案标识。“非标电动车”所有人到备案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购车发票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购车发票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
五、通行限制。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临时备案。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的“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规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
七、禁止所有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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