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全市禁止
12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