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范围的拓展,或将大幅推动配电网与地方能源平台的发展。未来的真正“新型经营主体”,可能就是由地方电网和地方政府共同整合而成的地方能源平台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包括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煤炭储备设施、城乡电网、新能源、供热、供气等。
地方政府专项债此前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审核,但近日多地的省级发改委、财政厅透露,审核权或试点下放至省级并逐渐推开浙江、山东等12个省份有望落地。
债务需要资产支撑。土地财政时代结束后,以往依赖土地出让金作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模式正在逐步转型,供(绿)电、供热、供气、供水等能源资源领域产业或将成为新的财政支柱。
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202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有序推进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和公用服务价格改革。
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而供水、供热和供气的资产本就在地方政府手中,唯独供电资产相对特殊,分为一部分央企电力资产和省属电力资产,省以下地方政府能源公司手中电力资产很少。因此,各级地方能源平台的发展或将随着此次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拓展再进一步。
相关联的是,专项债的拓展或也将进一步推动配电网的发展。“经济发展,电力先行”。配电网发展和地方政治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第一是市场上前赴后继的分布式光伏需要依靠配电网发展;第二是地方政府的就业、招商、化债等与政绩紧密相连的举措,都要依靠配网侧来完成。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化环境中的发展指明方向。但事实上,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应用场景和市场参与方式,都要依靠配网侧的统筹协调来实现。
而拥有配网侧绝对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只有地方政府。随着2022年分时电价的提出,地方政府掌握了电价的定价权,也即将掌握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审核权,地方能源平台还掌握大量当地负荷方的用电习惯和历史数据。凭借这些权力和资源,才可能实现对用电负荷和发电资产的统筹协调。否则,如果不依靠代表地方政府的地方能源平台出面,单纯的民营企业是没有能力单纯依靠市场手段实现这种整合的。
因此,真正的“新型经营主体”可能会在“十五五”期间诞生,这种新主体或将是由地方电网和地方政府共同整合而成的地方能源平台。
事实上,此前的2024年2月和8月,主管机构已经相继出台了《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就是在将配电网建设与地方绿电资产和经济发展进行捆绑。
而此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应用范围的拓展,或许就是为这种捆绑与整合作进一步铺垫。通过专项债对电网和新能源资产的支持,配电网与地方经济的捆绑,或将进一步加深和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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