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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在“阳光政务”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沧州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国法介绍了新出台的《沧州市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适用于沧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办法》从动态核查、常态排查和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其中,“动态核查”章节主要明确了核查部门职责、核查信息内容。在核查时间上规定了集中核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一般在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别开展一次,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精准度。
“常态排查”章节进一步压实了乡村两级工作职责。要求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居)两委、驻村干部和网格员作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及时将发现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和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要求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监督检查”章节规定了“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和责任,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核查处理;规定了在推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可视情节免除责任的八种情形,进一步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下一步,沧州市民政局将持续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进一步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来源丨人民网-河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