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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服务型监管执法理念,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筑牢市场监管安全底线,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3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9月14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容易导致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案当事人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知晓改装加装行为会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给消费者的使用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本案的查处,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2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案
2024年10月31日,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联手该科技有限公司向某医院免费投放3台热敏打印机设备供其使用,并要求其每月必须打印一定数量的配套热敏胶片,具有明显的“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免费投放模式下耗材和设备的捆绑或“打包”的形式将可能影响某一市场范围内的公平竞争、排除竞争对手的进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该类案件的办理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远离贿赂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有机胡萝卜案
2024年10月24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有机胡萝卜行为作出罚没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蔬菜销售区发现标识有机胡萝卜标签标识。经调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销售量,将购进名称为“泥胡萝卜”标识为有机胡萝卜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购买有机产品是基于对有机认证体系的信任,认为有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无农药、无化肥等严格的有机标准。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真正符合有机认证并取得认证的产品能够健康地在市场上流通。
案例4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2024年11月6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作出罚没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申请人向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反映其身份被冒用于涉事公司设立登记,成为涉事公司股东、监事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涉事公司在设立登记中,股东、监事身份证明材料由前法定代表人提供,字迹经申请人核对非本人字迹。涉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事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案例。“放管服”改革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红利,但个别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便利条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违法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秩序,不利于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依法治理、常态监管,持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查处、从严打击,着力营造健康、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5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4日,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库存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2024年10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本次委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增加了车辆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法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6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10月10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药房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没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药品,实际收取金额和商品金额不一致的行为。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在该店收银台收银系统博信医药管理系统上查询到该店在2024年8月14、27日共有三笔订单收款价格与标价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严厉打击了价格违法乱象,坚决打击此类影响极坏的行为,维护市场环境。
案例7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电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1月5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电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款,并处罚没款0.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德安县某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充电棚价格公示及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充电桩的合作协议、充电企业的用电量及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的缴费凭证、收费明细。经核查,供电公司执行电价为0.62元/度时,而当事人分别以0.7元/度和0.9元/度的价格收取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充电桩收费事虽小,却关系着大民生。该案中物业公司虽违规收取的金额不大,但受众群体较多,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通过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民生的决心,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初心。
案例8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12月20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7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当事人开展药品抽检。经抽样检验,该药房销售的二十六味通经胶囊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劣药的药效不稳定,会引起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应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药品,定期开展药品质量隐患排查并做好养护记录,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警示药品经营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药品存放管理制度,确保老百姓用药安全。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编辑:吴建新 复审:汪双申 值班主任:童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