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被告人阿坤等4人在泰州市某旅馆开设的房间内共同商议,指示两名未满16岁的“小弟”前往高邮市共同合作实施盗窃,并约定事后按比例分赃。当日夜晚至次日凌晨,两名“小弟”从泰州市前往高邮市,采用由一人负责通过破窗器砸窗进入车内盗窃财物,一人在车外负责接应望风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合计窃得现金70000元及白酒、香烟等物。两名“小弟”返回泰州后将上述盗窃款物与被告人阿坤等4人分赃,其中被告人阿坤分得现金20000元,其余三人分别分得现金3500元、2500元、5000元。随后四人将上述盗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坤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庭审中,法庭组织了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分析四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等原因,从法、情、理多个角度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希望四被告人能从本次犯罪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学法、守法,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就读至初中后混迹于社会,因自身法治观念淡薄、受到不良社会习气影响等原因,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本案案发前有多次盗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但未能从中吸取教训,仍妄想通过指使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而牟取非法利益,导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成为他人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引导孩子谨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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