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
扬州市城管局曝光3起
市容环境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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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9时20分,宝应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安宜南路101号北侧门市店发现,当事人陆某将水果放置店外,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执法人员要求陆某限期责令改正,陆某逾期未改正。
陆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2日修订版)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之规定。
2023年4月20日,宝应县城管局向陆某下达《宝应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2日修订版)第五十条第(四)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壹佰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的规定,作出罚款29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陆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陆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宝应县城管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进行催告,告知当事人陆某应缴纳罚款人民币290元,同时加处罚款人民币290元。催告未果,宝应县城管局向宝应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执行书》。2024年1月3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发出《结案通知书》,已全部执行到位。
2023年11月14日16时30分,仪征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某某·麦麦提在仪征市东园南路125号门前涉嫌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经现场勘验,占道区域长2.1米,宽1.4米,占道面积为2.94平方米,占道物品为桌、椅、煤炭炉及纸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仪征市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2023年11月28日,高邮城管局接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反映高邮市关河西路西侧有人擅自砍伐树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在高邮市关河西路西侧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品种为桂花树,规格为胸径5-6公分,高2米,蓬径1.2米左右,此规格桂花树单价为470元每棵,共6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高邮市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按损失费2820元的三倍罚款人民币846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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