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英知道|学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 第三期

教育   2024-12-07 19:19   陕西  

宪法英知道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今年是2024年,即将迎来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响应国家对于国家宪法日的重视,提升同学们对于宪法的理解,书院决定设置“宪法英知道”特别推送系列,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助力同学们增进对宪法内涵的体悟。

国家宪法日

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

宪法的内容

1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妇女的平等权;保障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抚养、赡养以及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4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七条到一百四十条

第三章

分为八节,对各国家机构的职责、组成及工作内容等进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5

第三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图文编辑:王奎运

一审:李梓臻

二审:苏语彤

三审:高豆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