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房山警方持续加大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强化整治各类涉出租房屋治安问题,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居住环境,全面夯实节日期间社会稳定基础。
案例警示1:
近期,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在辖区时代广场一出租房屋内查获违法人员。经查,出租人员黄某违规出租短租住房,也未落实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和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等责任,致使该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黄某停止出租,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
案例警示2:
近期,房山分局广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辖区原香小镇小区一房间内有多人出入居住。经查,该处住房系一餐厅承租供内部职工居住,无人员登记信息、无专门管理人员且未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致使该处住房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餐厅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
法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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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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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
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当您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有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房屋内可能有违法活动或可能有违法人员居住等情况时,请及时告知属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民警,警方将及时开展工作,让我们警民携手,共同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治安环境。
来源:首都社区警务、房山警方在线
责任编辑:姜姜
校对:小七、小冯
【2025-02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