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耕地建住宅,拆房退地没商量

文摘   2024-12-13 19:50   江西  

案情

       原告王某某未经批准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马束庄村南占用47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原告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法,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原告未按要求停止建设,而是继续施工,被告执法人员多次制止。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审理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符合分户新建住宅的条件,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470平方米土地建房,存在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原告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同时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将法律相关规定以真实事例的形式展示出来,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土地观察”微信公众号


相关政策


1、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

2020年9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 〕24号),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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