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第三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节 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节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节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节 其他
第四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二节 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章 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节 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节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五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食品自动设备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并在设备上展示便于消费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固定地点应符合本通则第八条规定。应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
第六十七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自动设备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自动设备密闭性应能有效防止鼠、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
第六十八条 食品自动设备应具备经营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冻或者热藏条件,具有温度控制和监测设施。
第六十九条 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
第七十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第七十一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建立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制度。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建立查验其食品、半成品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
第七十二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第二章相应条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