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天津燃放烟花爆竹!

政务   2024-12-25 16:12   天津  

年关将至

近期,天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天津市烟花竹安全管理办法》

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

提出了哪些要求

对违规行为将做出什么处罚

一起来看

生产经营和燃放要求

1.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措施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重要提醒

请广大居民、群众

自觉做到不购买、不存放

不燃放烟花爆竹

敢于向身边违反禁放规定的

不文明行为说“不”

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制止

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于“天津政法 天津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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